索 引 号 | 116229000139550000/2022-26336 | 主题分类 | |
发文字号 | 临州办发〔2022〕2号 | 制发机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2-0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03 |
标 题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22〕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临夏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临夏州抗旱应急预案》《临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夏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州境内或毗邻市(州)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州抗震救灾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州应急局局长、州地震局局长和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团州委、州气象局、州地震局、州广播电视台、州银保监分局、州红十字会、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地震局局长、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承办抗震救灾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地震局、州公安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转;清理受地灾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3)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州地震局
参加单位: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健委、州
农业农村局、州教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局、州科技局、州统计局、州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受灾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民政局、州发改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气象局、州红十字会、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健委
参加单位: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助;制定灾后防疫方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州发改委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文旅局、州广播电视台、州银保监分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
(8)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州地震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
参加单位:州应急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局、州科技局、州广播电视台、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火灾、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溃坝、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司法局、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有关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商务局、州文旅局、州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州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
2.1.2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成立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州委、州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州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临夏州实际情况,将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重大地震灾害(Ⅱ级)、较大地震灾害(Ⅲ级)、一般地震灾害(Ⅳ级)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Ⅰ级):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Ⅱ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临夏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Ⅲ级):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临夏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Ⅳ级):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临夏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2.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由市(州)党委、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2.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强度及影响,地震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州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提出加强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州、县(市)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州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指导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
4.2 震情速报
州内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及时报州委、州政府,同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地震局协助省上专家迅速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报告州委、州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有关灾情及时报州委、州政府、省应急厅和省地震局。较大以上地震灾情,州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
发现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州政府办公室、州应急局、州地震局、州文旅局,有关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报告州委、州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和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靠前指挥。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收集灾情。受灾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州应急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各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综合研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全面了解掌握震情。
(5)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协调调度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军队和武警部队派遣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
(6)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受灾地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灾区,设立救援物资车辆停车卸载场地,保障受灾地区内部道路畅通。
(7)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各县(市)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对地震致灾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和极震区烈度等信息,制作震中位置图等应急救灾专题图件。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加密开展震情监测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震区余震分布情况,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次生灾害危险源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0)灾害风险排查。对灾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坍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进行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灾区集中安置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11)抢修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运输路线,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综合调配运力,保障灾区的交通畅通。组织调集通信、供电、供水等车辆,优先确保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2)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指导灾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
(13)加强新闻报道。按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
(14)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釆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生产生活恢复。指导灾区党委、政府实施救灾救助,帮助灾区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和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等。
(16)加强应急值守。震后72小时内,各有关成员单位安排1名县级干部和至少1名科级干部集中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震后4至7天内,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值班值守。
5.2 州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参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州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州委、州政府组织协调全州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受灾地区,协助当地县(市)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当灾情超出本州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州委、州政府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
5.4州级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灾区应对情况,报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地震Ⅳ级应急响应。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受灾地区县(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县(市)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6 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在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州政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州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附近的震级在4.5级以下,且有明显震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县(市)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州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州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
8.2 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预报区域县(市)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地震预报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或撤离。州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州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和舆论引导。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并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终止临震应急公告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发布。
8.3 地震传言事件
地震传言事件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州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如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8.4 周边地区地震事件
地震发生在周边地区,但对我州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州地震局迅速分析周边地震对我州的影响,研判我州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和州地震局研判结果,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受影响的县(市)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县(市)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5 支援周边地区地震事件
当周边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向我州提出支援请求时,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州委、州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外支援工作。协调州级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协调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交通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筹措和运送工作。
9 保障措施
9.1应急指挥系统保障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置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健全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省、州、县(市)三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与州、县(市)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州、县(市)应急、地震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9.2 队伍建设
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州、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抗震救灾工作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州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9.4 避难场所保障
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9.5 基础设施保障
州工信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州文旅局、州广播电视台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受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畅通。
州工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协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州公安局、州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公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6 宣传培训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宣传、教育、文旅、地震、广播电视、红十字会、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修订
州应急局会同州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水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相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计划,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的地区,本年度至少组织进行1次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11 附则
11.1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2 监督检查
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1.3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1.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2〕392号) 同时废止。
11.6附件
附件 :临夏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
临夏州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响应级别 | 启动 机构 | 指挥和协调 | 主要响应措施 |
地震Ⅰ级应急响应 | 州委 州政府决定 启动 | 在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州委、州政府全面动员和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
| (1)灾情报告;(2)启动应急指挥机构;(3)收集灾情;(4)综合研判;(5)派遣救援队伍;(6)实施交通管制;(7)开展医疗救治;(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10)灾害风险排查;(11)抢修生命线工程;(12)安置受灾群众;(13)加强新闻报道;(14)涉外事务管理;(15)生产生活恢复;(16)加强应急值守。
|
地震Ⅱ级应急响应 | 州政府决定 启动 | ||
地震Ⅲ级应急响应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 |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1)收集上报灾情信息;(2)组织开展人员搜救;(3)医疗救护;(4)群众安置;(5)基础设施抢修;(6)实施交通管制;(7)开展灾情损失评估;(8)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9)灾害风险排查;(10)抢修生命线工程;(11)加强新闻报道;(12)生产生活恢复;(13)加强应急值守。 |
地震Ⅳ级应急响应 |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 |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指导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助灾区所在县(市)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
临夏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暴雨洪水及水库工程(含电站水库)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重点城市、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乡镇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职责,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务局局长、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州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州水务局等29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水务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政府与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防汛抗洪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职责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国家流域防总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州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防汛抗洪重点
3.1 水库
我州区域内的大、中型(电站水库)、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
3.2 重点城市
临夏市为省级防洪重点城市,州级重点城市为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七个县城所在地及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广河县三甲集镇、东乡县达板镇。
3.3 河流险段
黄河、洮河(含冶木河)、大夏河、湟水河、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巴谢河、三岔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
3.4 山洪灾害
全州易发山洪灾害的沟道、险段及相关区域城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4.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小(二)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二)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二)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中型水库溃坝;大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4.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七个县城所在地及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广河县三甲集镇、东乡县达板镇所在河流或山洪沟道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一般洪水,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七个县城所在地及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广河县三甲集镇、东乡县达板镇所在河流或山洪沟道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较大洪水,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一般洪水、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七个县城所在地及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广河县三甲集镇、东乡县达板镇所在河流或山洪沟道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大夏河临夏市段发生大洪水,临夏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和政县、东乡县、积石山县七个县城所在地及积石山县大河家镇、广河县三甲集镇、东乡县达板镇所在河流或山洪沟道发生特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3 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巴谢河、三岔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黄河、洮河(含冶木河)、大夏河、湟水河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巴谢河、三岔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黄河、洮河(含冶木河)、大夏河、湟水河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巴谢河、三岔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黄河、洮河(含冶木河)、大夏河、湟水河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广通河、牛津河、红水河、巴谢河、三岔河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
4.4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与检查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水电站、堤防、淤地坝、尾矿坝及涉水设施、场所、景区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乡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1.1 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5.1.2 城市排水防涝
全州城镇化建设较好的镇及县城以上城市特别是防洪重点城市临夏市,在汛期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规划,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排水管网的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影响较大的严重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5.1.3 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乡、村、社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预警和预报,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村、社,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县(市)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有关部门、涉水景区等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运营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5.2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各级气象、水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化洪水风险意识,科学规划生产生活设施空间格局,规范建设工程设施,加快防洪治理,健全预防机制,落实工程设施初期应对措施,提高防洪能力,着力降低洪水风险。
5.3 预警发布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预报测报、防洪工程险情态势和应急响应状态,发布防洪预警,动员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或提升防洪应急响应的准备。防洪预警共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一般情况下,防洪预警由低级到高级逐级提升。当出现突发汛情和险情时,直接发布对应级别的防洪预警。
5.3.1 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1)当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预报全州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天气,暴雨覆盖范围大,四个以上(含四个)县(市)可能出现大暴雨。
(2)黄河干流甘肃河段出现编号标准(2500立方米/秒)洪水、且有持续上涨趋势。
(3)临夏州区域内跨县(市)河流险段洪水持续上涨、可能出现一般洪水。
(4)出现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可以发布的其他事项时。
5.3.2 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已经启动Ⅳ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Ⅲ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5.3.3 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Ⅱ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5.3.4 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Ⅱ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Ⅰ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6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6.1 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暴雨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雨情实时信息、江河洪水信息等。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灾情,以及山洪灾害Ⅲ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灾情。
6.2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6.2.1 气象水文信息
由各级气象、水务和水文局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时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6.2.2 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1)水库(水电站)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2.3 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6.3 分级报告
1、当防洪信息达到Ⅳ级防洪预警标准时,乡(镇)要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在4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在6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2、当防洪信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时,乡(镇)要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在3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3、当防洪信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时,乡(镇)要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当防洪信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乡(镇)要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州防汛抗旱指挥部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7 应急响应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洪水影响、险情灾情程度及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等情况,适时启动州级防洪应急响应。洪涝灾害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7.1 响应启动
7.1.1 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事发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全面响应,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村(社区)、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7.1.2 Ⅲ级响应
达到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市)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全面响应,设立前线指挥机构领导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向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报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指导,调度本行业防汛物资和队伍等资源帮助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落实行业防汛抗洪应急措施,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7.1.3 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设立前线指挥机构,在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工作组或专家组的指导下调度物资队伍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事发县(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7.1.4 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请示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设立前线指挥机构,指挥全州防汛抗洪救灾前期处置工作,待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全面接管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后,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听从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
7.2 响应对策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需驻地解放军、武警、民兵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协调调集。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7.2.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降低水位,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7.2.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各类船舶靠岸停运;加强两岸临河道路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加强趸船、移动码头和靠岸船舶锚固设施监测,做好应急固定、拖离上岸或打捞准备。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拖离不稳定移动码头和船舶。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7.2.3 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各类渡船停运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7.2.4 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7.3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市(州)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市(州)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7.4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灾区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2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清理盘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评估防汛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补充物资缺额,补充储备短板,做好储备工作。
8.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险段工程。
8.5 响应评估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9 保障措施
9.1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9.2 抢险力量保障
州消防救援支队要分级明确应急救援任务,提早侦查演练,全面加强防洪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设防汛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加强技术培训与演练;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健全地方抢险队伍与驻临解放军、武警、民兵部队的协调机制,提高协同应急作战能力。
9.3 救灾生活保障
物资储备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9.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防汛抗洪专项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内容要具体、要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报州应急管理部门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州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0.3 预案演练
州防汛抗洪抗旱指挥部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0.4 预案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州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抗洪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2]403号)同时废止。
11.4附件
附件: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州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临夏军分区:负责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指挥民兵应急力量,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
2.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执行重大防汛抗洪任务,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洪应急拉水等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3.州委宣传部:把握全州防汛抗洪宣传导向,负责指导防汛抗洪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
4.州委网信办:根据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防汛抗洪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5.州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划,负责根据暴洪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争取和安排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急抢险资金,负责协调指导有关县(市)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督促油气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汛期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6.州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指导、协调、监督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做好防汛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校园防洪安全措施。
7.州工信局:统一协调安排防汛抗洪用电,保障应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电力供应;负责协调洪涝灾害灾后恢复生产资料、抢险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用;督促工业和信息化产业企业排除防汛安全隐患,落实防汛安全措施。
8.州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组织公安干警参加防汛抢险,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清除重大行洪障碍。
9.州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洪和救灾经费预算安排、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管理。
10.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严格按复垦方案要求,复垦到位。
11.州住建局:指导开展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安全运行;指导城镇化乡镇、县城及临夏市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和汛期排水防涝工作。
12.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桥涵防汛安全和在建工程防汛管理,督促落实防汛安全保障措施;排查公路防汛安全风险,完善易灾路段警示标识;指导做好道路桥涵防汛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涵等设施,排除桥涵堰塞、壅水等险情,保障公共防洪安全和防汛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13.州水务局:负责全州洪水灾害防御、所属水工程防汛安全;负责水情监测及汛情发布工作,指导各地排查整治河洪道及水工程防汛风险隐患、修复水毁水利工程,指导各地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期间重要水工程的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水工程汛情险情初期响应和抢险应对工作。
14.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洪涝灾情,协调调度种子、种畜禽、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帮助灾区做好因灾死亡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与消毒灭源工作。
15.州商务局:指导灾区商务部门加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供求形势分析,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
16.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旅系统防汛安全工作;负责配合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指导做好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行社建立预警信息收集处置机制,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度运行、调整旅游线路,保障游客安全。
17.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因灾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健康宣教工作。
18.州应急管理局: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州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州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
19.州林草局:指导做好林业和草原生产管理单位防汛工作。
20.州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洪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汛情、水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洪动态,播发防汛预警信息。
21.州乡村振兴局: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脱贫地区防汛抗洪工作,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22.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本行业各类仓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汛救灾粮食和物资储备、调运工作。
23.州供销合作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24.州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天气形势,及时准确提供气象预报预警、雨情服务;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开展洪涝灾害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25.州地震局:负责监视跟踪全州地震动态,及时通报全州及邻近区域的震情信息,做好汛期震情会商会及地震谣言应对工作。
26.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所辖水电站及电力设施防汛安全,严格执行防洪调度指令;落实防汛抢险救灾用电保障措施;配合开展并网电站防洪调度运行和水电站防汛安全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27.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防汛抗洪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负责所属企业防汛管理工作。
28.中国电信临夏分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讯保障,抢修水毁通讯设施,恢复灾区通信,保障防汛应急通信工作。
29.临夏市政府:负责做好临夏市城区防汛安全工作,排查整治大夏河干流及山洪沟道城区段风险隐患;组织落实城区内涝排查和应对措施,组织城区防洪排涝应急救援工作。
临夏州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州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灾害,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干旱灾害分别由州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州政府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1.3.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应急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抗旱救灾。涉灾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抗旱救灾应急。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1.3.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县(市)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救灾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1.3.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州抗旱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抗旱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受灾县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一切力量全力投入抗灾,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上报情况并请求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启动省级三级响应。
1.3.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或旱情造成的影响超出本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对能力时,由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请示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上报省抗旱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全州抗旱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设立前线指挥机构,指挥抗旱救灾前期处置工作,待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全面接管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工作后,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听从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州抗旱应急指挥职责,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水务局局长、州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州武警支队支队长任副总指挥,州水务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水务局局长、州农业农村局局长、州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2.2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州委州政府及州委州政府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一般及较大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抗旱应急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旱情信息。负责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3.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即临夏市大部,临夏县东北部、广河、和政、康乐、永靖县中部,东乡县东部,以下同)水浇地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55~65%;3~6月失灌率低于5%,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低于10%;
2.雨养农业区(即干旱半干旱区,永靖、东乡、临夏、积石山县东北部,广河县北部,以下同)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20~4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30~50%、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25~3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10~30%,各县(市) 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20~4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10%以下;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10~3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10~3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3~5%;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5~55%;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11~下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5天,冬季31~6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40~6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50~6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35~4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30~5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40~6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21~4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31~5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31~4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5~7%;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11~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3.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40~45%;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6~50天,冬季61~90天;
3.高寒阴湿农业区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60~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65~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45~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50~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占耕地面积60~80%;成灾面积百分率占受旱面积41~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51~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51~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达7~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3.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土壤墒情相对湿度小于40%;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主要农作物需水关键期,连续无雨日数春季(3~5月,以下同)、秋季(9~11月,以下同)75天以上,夏季(6~8月,以下同)50天以上,冬季(12~次年2月,以下同)90天以上;
3.高寒阴湿农业区(即康乐、临夏、积石山县西南部,和政大部,以下同)降水距平百分率夏季连续1个月减少80%、春秋季连续2个月减少75%、冬季连续3个月减少55%;
4.区域综合旱情全州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70%,各县(市)受旱面积比率大于耕地面积80%;成灾面积百分率大于受旱面积60%;
5.州内黄河重要支流河道来水量比多年同期平均流量减少80%;水库、塘坝蓄水量比同期多年平均需水量减少80%;
6.因旱引发的农村临时人畜饮水困难率大于10%;
7.城市(县城)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气象、水务、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分别提出农村人饮缺水率、灌区失灌率、旱地受旱比例和城市缺水率等指标。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在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州抗旱应急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每日下午18时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当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针对临夏市及严重缺水各县县城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5)黄河干流及洮河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水利厅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6)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7)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3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务、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州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水务、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农业技术推广站、灌区管理单位、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队伍保障
州、县(市)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消防救援支队要加强抗旱应急能力建设,分级衔接落实救援任务。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各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
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州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州应急管理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2〕405号同时废止)。
8.4附件
附件: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临夏州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2、武警临夏支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组织官兵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3、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4、州委网信办:根据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5、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
6、州教育局:负责掌握学校抗旱饮水情况,配合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7、州工信局:负责协调安排抗旱用电,保障应急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8、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州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10、州自然资源局:协调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勘探技术支持。
11、州住建局:指导城市落实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12、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13、州水务局:及时掌握河道来水、水工程蓄水、人饮供水等水情信息,并向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提供信息;负责抗旱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
14、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因旱受灾情况,调度种子、农药、地膜、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做好农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15、州商务局: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
16、州卫生健康委:负责落实受灾地区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措施,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17、州应急局: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承担州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8、州林草局: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抗旱工作。
19、州广播电视台:负责指导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20、州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灾区农户因灾致贫返贫情况,组织做好帮扶工作。
21、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和保障工作。
22、州供销合作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农资征调工作。
23、州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信息发布,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4、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25、中石油临夏销售分公司:承担保障抗旱应急救援油料供应工作。
26、临夏市政府:负责做好临夏市城区抗旱供水工作。
临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健全完善全州森林草原火灾应对机制,规范响应处置流程,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甘肃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州政府负责编制本预案,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并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予以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本预案执行《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规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疏散、转移、解救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州、县市两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及其森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办”)组成。
州森防指设总指挥1名,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设副总指挥7名,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州公安局、州林草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州森指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州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全州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及有关部门开展一般及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指导林草行业等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完成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州委、州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州森防办设在州应急局,承担州森防指日常工作。州森防办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公安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支队分管负责人兼任。
必要时,州林草局可以提请以州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灭火工作。
3.2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防指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指挥。跨市(州)、县(市、区)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县级森防指分别组织指挥;跨市(州)、县(市、区)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当地市(州)、县(市、区)级森防指分别指挥;跨市(州)、县(市、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防指组织指挥。各级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非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天气情况允许,短时间能够扑灭的火场可不设前指,由地方专业扑火队队长全权负责指挥扑救。重点火险区发生火情,必须设立火场前指。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前指,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州森防指成立火场前指时,应设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火场工作组(州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见附件3)。
3.3 指挥原则
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通常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开设火场前指,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扑救;前指有权调度当地一切扑救力量和资源,所有参加灭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调度。
协同联动,专业指挥。火场前指要将参加灭火行动的各部门、队伍主要带队领导纳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协同关系,形成指挥合力。火场前指必须坚持专业科学、精准高效的原则,设立专业副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力量部署等工作,对一线扑救力量灭火行动和规避风险工作进行有效指导。
生命至上,安全指挥。火场前指必须把保证灭火人员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大的政治责任,始终放在第一位,贯穿灭火行动的全过程。指导各级和各扑救队伍时刻警惕火情变化,落实安全措施,因情就势科学行动,确保全程安全。
因险设防,提级指挥。当两个县(市)以上行政区划交界地区发生火灾,临夏市城市周边、高危地区和敏感时段发生火灾,或者预判容易失控、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火灾,州森防指可主动提前介入,掌控灭火行动,适时实施提级指挥,确保行动安全高效。
3.4 专家组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市)调动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州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调入地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市(州)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州森防指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统筹协调。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州森防指提出用兵请求。
5 监测和预警
5.1 火险监测
州、县市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草和气象等部门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人工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5.2 火险预警
州、县(市)森防办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应急、林草、气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及时向预警地区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四级,按级别采取对应预警响应措施(州森林草原火险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见附件4)。
森林草原火灾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后,由州森防办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
6 应急处置与救援
6.1 火灾信息接报
全州境内的森林草原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其他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报警。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照“有火必报、指挥同步、归口上报”上报火灾信息。
州、县市森防指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州森防办收到火灾信息,视情及时报告省森防办、州委总值班室、州政府总值班室和州森防指总指挥及有关副总指挥。
6.1.1 报告要求
首报:县市级森防办接到本辖区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灾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州森防办。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报告,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州森防办及时与前指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要求,指导相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州森防指应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及省森防办报告:
(1)较大及以上级别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省上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草原火灾。
6.1.2 火灾早期处置
各级政府和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林草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当地森防办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当地专业扑火力量和半专业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指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火势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农牧点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当地政府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查清受威胁村社、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保障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森林、草原内的重要设施目标和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有效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当地政府接收火场,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交由当地扑火力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跨区增援力量不担负清理看守任务。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州级层面应对工作
省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州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州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结合本州实际,设定州级层面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一般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州森防指视情启动Ⅳ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州森防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上报州森防指挥部有关情况;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调派州、相邻县(市)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
(3)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物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3.2 Ⅲ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州委、州政府、省森防指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对本州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州外林草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州森防指立即报告州委、州政府请求州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必要时,州政府可以直接启动Ⅲ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州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监测,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上报州森防指挥部、省森防办;
(2)州森防指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省森防指办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3 Ⅱ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4)州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本州境内。
(5)州级力量条件和装备不足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州森防指立即报告州委、州政府,建议由州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州森防办按规定上报信息;
(2)宣布部分地区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3)指挥人员就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调动州内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全面开展先期处置;
(4)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5)州森防指立即上报省森防办有关情况,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有关力量给以增援;
(6)按照火灾扑救需要,向省森防指请示移交指挥权限;
(7)在省森防指的指导下,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3.4 Ⅰ级响应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00公顷的森林火灾或者过火面积超过15000公顷的草原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4)州外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至我州境内,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
(5)州级力量条件和装备不足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州森防指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火情,建议州委、州政府共同启动Ⅰ级响应。
响应措施
(1)州森防办按规定上报信息;
(2)宣布部分地区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3)指挥人员就位,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火灾发生地县(市)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调动州内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全面开展先期处置;
(4)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开展工作;
(5)州森防指立即上报省森防办有关情况,请求省森防指调派有关力量给以增援;
(6)按照火灾扑救需要,向省森防指请示移交指挥权限。
(7)在省防指的指导下,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州森防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实施。
7.2 物资保障
州应急局、州林草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优化重要物资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针对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阶段性物资供应短缺,建立集中生产调度机制。科学调整州级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州、县(市)人民政府针对重大以上、较大及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州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问责奖励
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火灾中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8.5 工作总结
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较大及以上级别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州森防指向省应急管理厅及省委、省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1.1 预案编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9.1.2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防火法律法规和火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机构提供工作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天气预报中应加入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人员、森林草原防火专职人员、森林草原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伍及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和扑火演练。
9.1.3 预案演练
州、县(市)森防指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牧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9.1.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州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州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较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较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9.3 名词术语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安办〔2020〕30号)同时废止。
9.6附件:
1.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2.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州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
4.州森林草原火险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
附件1:
森林草原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一、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森防指在州政府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指导协调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州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3)检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4)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5)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州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州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州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媒体按照州森防指确定的统一口径进行报道;根据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州森防办组织新闻发布会,主动引导舆论。
州委网信办:指导、协调涉事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根据州森防办提供的素材和信息指导开展森林草原网络宣传引导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配合州林草局等部门编制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争取工作。
州教育局:指导全州教育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
州公安局: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和草原领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协同林草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公安机关负责公安行政案件)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维稳工作。
州民政局: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各地做好公墓设施内防火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州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划;配合做好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意见。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提供应急运输保障;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负责做好各类公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提供水利设施分布,做好库区、河道等水域消防取水等工作。
州文旅局:指导督促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和文保单位的火源管控等工作;开展防火教育宣传。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等工作;适时调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和心理辅导。
州退役军人局:负责做好退役军人参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事宜;指导军供保障机构为政府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等工作。
州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协助州委、州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原则,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临夏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联防相关工作。
州林草局:负责落实全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履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开展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州森防指(或州森防办)名义部署相关预防工作。
州广电局:负责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助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落实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有关州级储备物资保障工作等职责。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州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州森防指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等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加强林区和牧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保障火场应急供电等。
州消防救援支队:在州森防指和州应急局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协调驻军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受理军用航空器需求事宜;指挥军分区所属单位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准备,组织指挥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临夏支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抓好应急扑火队伍的管理;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抢运重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任务。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配合州林草局做好林农、农牧接壤区防火工作。
附件3:
州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及任务
州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12个工作组,负责灭火行动的筹划、组织、控制和保障工作,在确保要素齐全、运行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火灾扑救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调整或合并运行。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和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上级指示批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州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跨州区救援事宜。
(2)抢险救援组。由临夏军分区牵头,州林草局、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州气象局、武警临夏支队、州应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夏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场规模、投入力量及上级指示批示,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各灭火队伍力量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向应急管理部申请跨州灭火力量和飞机支援。具体负责火场侦察,掌握火情态势,制定灭火方案,指挥调度灭火行动,处置突发情况,检查验收火场等。
(3)医疗救治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做好伤亡统计和转运救治伤员;指导灾区、安置点饮用水源和食品检查、监测等;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4)火灾监测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5)通信保障组。由州工信局牵头,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州应急局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7)军队协调组。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武警临夏支队、州应急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挥调度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协调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
(8)专家支持组。以精通防扑救技术的专家为主,由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公安局等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县(市)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9)灾情评估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林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0)群众生活组。由州应急局牵头,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1)社会治安组。由州公安局牵头,武警临夏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2)宣传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林草局、州应急局、州广电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
附件4:
州森林草原火险各级含义及预警措施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控。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防指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森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草原应急消防队伍适时靠前驻防,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有关准备。
红色预警: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防指派出检查组,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当地森林草原应急消防队伍适时靠前驻防,做好赴火场扑火的有关准备。
临夏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低温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低温冰冻灾害救灾体系和工作机制,以便科学、有序、高效组织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2)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灾害监测预报,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平战结合,落实各层级工作责任,形成灾害防范应对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受灾地人民政府按照灾害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上级有关部门与受灾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 灾害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发生相应等级灾害。
灾害 等级 类别 | 特别重大 | 重大 | 较大 | 一般 |
预警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红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橙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橙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黄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黄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州气象台发布暴雪或寒潮蓝色预警信号;兰州中心气象台针对临夏发布冰冻蓝色预警,并已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
交通运输影响情况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48小时。 | 高速或国省干道中断,抢修处置时间超过24小时。 | 州内公路干道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主要公路受阻或中断24小时。 |
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 | 100万人以上。 | 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 10万人以上、 50万人以下。 | 5万人以上、 10万人以下。 |
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 | 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 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
因灾伤亡人数 | 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 |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 | 30亿元以上。 | 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
因灾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 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 10万间 (或3万户)以上,20万间 (或7万户 )以下。 | 1万间 (或3千户 )以上,10万间 (或3万户)以下。 | 5千间 (或1千户 )以上,1万间 (或3千户 )以下。 |
其他情况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其他需要启动响应的条件。 |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州政府领导下,设立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事发地县(市)分管副县(市)长任副总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临夏银保监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2 工作组及职责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等;组织对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和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使用。
(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临夏军分区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应急管理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开展受灾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衍生、次生灾害隐患监测,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捐赠物资接受发放及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抢修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工信局
成员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协调指导相关单位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做好有关应急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公路局、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导协调对公路设施开展除雪除冰、防滑、养护和抢修工作;优先协调运送伤员、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
(5)治安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成员单位:州公安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总工会、团州委、武警临夏支队、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保障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受灾群众撤离转移、滞留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调配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切实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准备。
(1)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组织体系,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逐级落实灾害应对责任。
(2)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
(3)整合优势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3.2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建立完善监测站点,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准确度,及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农业、文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气象部门监测预报信息,研判分析对本行业的危害范围、危害强度,及早发出预警警示,完善应对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强度以及次生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州、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发布,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3.3 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灾情报送
4.1.1 灾情报送原则
灾情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灾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持续跟踪灾情动态。
4.1.2 灾情报送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趋势,因灾导致死亡、失踪、受伤、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农牧业、林草业等受灾情况,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交通运输、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重要设施损坏情况,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1.3 灾情报送时限
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向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等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提交终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3 响应启动
4.3.1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报请省委、省政府或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统一指挥应对。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2 响应分级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初判灾害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给予指导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请求省政府相关部委门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及时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低温雨雪冰冻指挥部报告灾情,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措施同“州级Ⅰ级应急响应”。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州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开展应急处置:
①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必要时向省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持。
②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级相关部门给予援助。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提出用兵请求,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4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委、州政府或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州政府指导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结束,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响应终止。省级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州级相应终止。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4.6 后期处置
4.6.1 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计核实受灾损失,逐级上报。
4.6.2 善后处置
发生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3 救灾补偿
州政府、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要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完毕或者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6.4 恢复重建
州政府及受灾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损失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应对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队伍主要有: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行业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组建专家队伍为灾害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抢险救灾和灾害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受灾地区与各级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5.4 资金保障
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州级层面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5.5物资和设施保障
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情况,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响应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5.6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5.7应急医疗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治能力。
6 预案管理
6.1预案编制与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宣传和培训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6.3预案演练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制定和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演练。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4附件
附件: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委宣传部:把握全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宣传导向,负责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州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和涉事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
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等工作。
武警临夏支队:负责担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所需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落实监管措施,督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排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造成的安全隐患。负责协调通信、电力等运营单位及时修复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导致的通讯、电力故障。
州教育局:负责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学校和校区安全,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必要时采取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停课等措施;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人员和群众的临时安置。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重要场所秩序;加强全州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组织公安机关救援力量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道路阻塞等情况。
州民政局:负责落实受灾群众和特殊群体生活救助政策,组织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州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负责统筹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省财政申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补助资金。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处置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除雪除冰和抢修等;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指导属地行业部门报送城市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协同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因灾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受灾情况。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道路中断抢修等情况。
州水务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水利设施受灾情况。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种植业灾情信息,指导全州种植业抢险救援救灾、灾后受毁农田修复和种植业生产恢复工作;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种植业等受灾情况。
州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做好宣传工作,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等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做好A级旅游景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和防灾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视灾害情况协调、督促有关县(市)组织A级旅游景区临时关闭;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景区旅游者滞留等情况。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调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或专家支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消防救援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同财政局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和监督;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的合法经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灾区开展粮油供应,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面粉、食用油的储运、调配等工作,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配送;同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州林草局:负责全州林业和草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和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生态修复;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林草业受灾情况。
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设施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通信中断等情况。
团州委:根据灾区需求,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和灾后安置工作,做好应急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州红十字会:负责筹措社会物资和资金,协助配合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做好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安排,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临夏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保障抢险救援救灾电力供应和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向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报告因灾导致电力系统受灾情况。
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责范围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临夏州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实施应急救援程序,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州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各县市党委、政府为主。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各县市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州政府领导下,设立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公安局负责人和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以及各县(市)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州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各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委、州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各县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州应急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自然资源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气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州卫健委。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工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州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州司法局、州市场监管局、武警临夏支队、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州应急局、州文旅局、事发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州总工会、临夏银监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7)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文旅局、州粮食和储备局、国网临夏电力公司。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8)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气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9)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10)交通运输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卫健委、事故发生地的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迅速进行事发地交通管制,路线疏通,组织运力抢运伤员,调运应急物资,疏散事故可能波及区域范围内的群众。
(11)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粮食物资储备局、州工信局、州红十字协会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迅速组织、协调和安排应急物资,统筹调度,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保质保量供应。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
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与州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本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涉及超出我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按照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州、县(市)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 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 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各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县市、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同时向国家矿山安监局甘肃局报告。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 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州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其有关部门。
3.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州政府、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省政府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立即开展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县市在州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超出我州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州政府请求省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4.4 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甘肃省安委会的指导和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和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临夏军分区和武警临夏支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州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⑧省级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指挥部和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现场指挥权,统一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由州政府决定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参照启动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的相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州委、州政府报告。主要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时,事件主管单位启动并实施本单位相关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及时通过对事件发展方向进行预判,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相关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应急救援响应。
2)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①及时向州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②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件主管单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③根据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各县(市)政府提供技术支持。
④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⑤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州省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⑥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州政府或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通知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赶到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⑦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州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省级Ⅳ级应急响应,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调度会商应急救援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根据事发地县(市)政府应急救援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省级预案要求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事故,州委、州政府或州指挥部,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五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
一般事故事故,县委、县政府或县指挥部按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县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发布。
3.4.6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州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州委、州政府批准;终止州Ⅱ级应急响应,由州政府批准;终止州Ⅲ级应急响应,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 善后处置
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县(市)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 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3.5.4 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市)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4.1.1 州级应急队伍保障
州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临夏州现有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后备力量为武警临夏支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抢险救援辅助力量为从事社会化救援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全州共有企业专职救援队3支:临夏州重型机械救援支队、临夏州安昊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矿山救护队,以及州县市各级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4.1.2 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州、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州、县(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县市、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州县(市)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州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各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则
7.1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205号)同时废止。
7.4附件
附件: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和联络,及时向州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厅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和相关单位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州政府授权,负责牵头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州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周边的警戒和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负责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区并组织警戒,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负责核实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人员疏导、负责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司法鉴定等工作。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州交通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及运力保障;负责组织保障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
州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州卫健委:确定治疗和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关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和伤员转移,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因对事故灾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社会救助。
州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服务,参与气象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及地质灾害监测。
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具有一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扎口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州委网信办:负责及时监控、正确引导各类媒体等舆情信息。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搜救;负责现场救援队伍指挥。
州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州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工伤认定,负责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善后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及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事故救援。
州气象局:负责为事故救援现场提供气象服务。
国网临夏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用电支持,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修复损坏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其他有关部门:服从州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州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相邻市州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影响本州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应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州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长、州自然资源局局长、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和武警临夏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州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州水务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生态环境局、临夏电视台、州乡村振兴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临夏银保监分局、临夏供电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承担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州自然资源局、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等。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州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应急局、州气象局、州地震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商务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州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州公安局、州应急局、临夏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输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州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联通临夏分公司、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电力、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州应急局。
参加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乡村振兴局、州气象局、国网临夏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州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临夏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州委网信办、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生健康委、临夏电视台、州气象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州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州委、州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州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州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以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州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州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险情、灾情和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险情处置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别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险情信息,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 根据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信息报告
4.2.1 速报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时,相关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同时,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对处置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处置;发生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
4.5 应急响应条件
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委、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州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1)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可参照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措施
4.6.1 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地质灾害应急Ⅰ级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州委、州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摸排本行业本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交通公路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9)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4.6.1州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3 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灾区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地质灾害超出当地县(市)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6.4 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州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受灾地区县(市)政府,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州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同时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般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由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的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在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按程序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地震局等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州、县(市)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应急保障
6.2 队伍保障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县(市)及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6.2 物资装备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州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市县(市)政府请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4 监督检查
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州应急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宣传培训
州、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9.2附件
附件: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1、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防止地质灾害引发次生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调查与评价工作;提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立项建议,并申请应急治理资金;负责申请省级抢险救灾应急补助资金;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对因地质灾害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扑救;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和防灾宣传;指导县市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州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专业队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排查,分析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的对策、措施;指导县市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指导县市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宣传、培训。
3、临夏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队伍,协调驻地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4、武警临夏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5、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新闻报道,及时、准确、规范引导社会舆论。
6、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7、州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8、州委网信办:负责灾害发生后网上舆情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上报转办,指导县市和相关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的应对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网上宣传和灾情险情等权威信息的发布。
9、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单位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指导做好疏散避险等工作;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应急通讯畅通。
10、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州民政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受灾生活困难群众的后续救助工作;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12、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审查、拨付和监督。
1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和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防治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14、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等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治理;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指导做好疏散避险等工作;指导县市开展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和损毁城市(县城)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负责指导县市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等,督促县市落实灾区重建计划,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15、州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险情的调查、排查、监测预防和工程治理;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指导做好疏散避险等工作;负责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协调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物资运输。
16、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7、州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所在处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和工程治理;组织对所辖单位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避险演练;发现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时指导做好疏散避险等工作;检查、检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的监测以及水利工程抢险和损毁水利水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18、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和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业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19、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20、州广播电视台:负责播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信息,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
21、州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乡村振兴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灾后乡村的重建与发展等工作。
22、州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23、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查,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24、州林草局:负责及时开展灾后林草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25、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应急救灾粮油储备,协调救灾粮油的应急加工、采购、调运等;向州政府提出动用州级粮油储备的建议,必要时提出动用中央、省级储备粮申请;负责落实救灾粮源,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和粮食的供应工作;根据指挥部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26、州地震局:负责提供灾区所处烈度、抗震设防等级及加速度动参数峰值,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27、临夏银保监分局:根据要求及时上报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负责完善突发地质灾害保险理赔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害理赔工作。
28、临夏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9、中石油临夏销售公司:负责及时向受灾地区提供油品,保障抢险救灾正常用油。
30、电信临夏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灾区通讯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讯网络畅通。
文件下载: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地震应急预案等7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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