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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

(202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实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财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账款等。

资产包括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无形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资源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遵循依法依规、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共同富裕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与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因特殊业务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缴存开户银行,所有开支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支出,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各项收支应当有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禁止无据收款、白条入账。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全面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推行非现金结算和线上支出审批、支付,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管理便捷化、数字化。

第十一条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成员公布。年终及时进行决算,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年度财务预算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对债权债务逐笔登记、及时核算,依法及时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履行重要事项民主决策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资产资源类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资产资源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并纳入全省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各项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资源全面清查,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资源现状、价值及利用情况等,核实各类资产资源与账面登记是否相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清查结果应当向全体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承包、出租、入股、出让等方式经营资产资源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出租、入股、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同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确定农村集体资产价值的,应当进行价值评估: 

(一)以入股、合作、联营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四)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五)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定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评估后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财政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帮扶资金等形成的集体资产,应当价值准确。对价值不清的,可以由移交方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按照相关规定移交。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通过发包、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等设施,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通过改造提升、盘活利用可用于经营用途的资产,采取自主经营、出租经营等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创办服务实体,提供农资采购、技术指导、生产托管等服务,承接道路养护、建筑施工、社区物业等项目,带动群众增收;通过将集体财产量化为股份权利入股市场主体,获取股份收益。

鼓励农民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房屋,可以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经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经营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明确应对策略,确保集体财产安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投资前应当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应当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市场主体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者进行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入股、出让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登记制度,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同时建立纸质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对合同档案资料至少检查一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居)法律顾问等开展合同审查,降低投资经营风险。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程序确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财产管理需求,完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财产清查、财产登记、产权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提升农村集体财产信息化监督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向平台上传各项经济业务的财务票据、合同文本、会议记录、收益分配方案等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资产资源卡片等电子会计凭证,生成会计报表,完成会计核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据的审核、提交和预警处置等工作。

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并逐级进行数据的审核、汇总和提交。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农村集体财产流转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财产公开机制,至少每季度将财务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布一次。农村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清查结果、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布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提出质询和建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应当及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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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