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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统筹碳减排资源规范自愿减排交易 | 碳市场建设解读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全国碳减排资源统筹管理,规范各类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为推进全国统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指引。《意见》的出台旨在以国家层面为统领,实现对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碳汇、甲烷利用、节能增效等多种减排资源的集中规划与统一调度,为全国碳减排资源“一盘棋”打下制度基础。《意见》的出台与贯彻落实对解决当前地方性、分散化减排交易市场存在的规则不统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确保减排量真实可信,提升市场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
  随着全球减排力度不断增大,碳市场逐渐成为国际普遍采用的降碳重要政策工具。其中,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作为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碳减排资源进行统筹管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目前,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开发了多样化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国际上已建设的自愿减排机制包括在联合国框架下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市场机制(A6.4),德国环境保护局等国家政府建立的上游减排(UER)等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及非政府组织自发的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气候行动储备(CAR)等。
  国际机制聚焦能源产业、农业、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等领域,在全球范围内开发自愿减排项目和签发核证减排量。中国项目也积极参与国际机制,已合规开发自愿减排项目4000余个。国际机制突出“自愿”属性和市场主体作用,其出台了质量控制相关制度规范以保障项目和减排量的质量,通过日常表现监控、定期表现评价等手段对审定与核查机构进行监管。同时,建立分层的监管体系、和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技术咨询委员会,支撑了自愿减排机制的监管和运行。
  高质量开发的项目,以及经严格核证的减排量是全球自愿减排机制可持续运行的关键。近期,美国、英国等发达经济体以及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等国际非营利机制纷纷发布高质量自愿碳市场相关倡议和标准,部分国际自愿减排机制对水稻种植等项目开展合格性调查、防范数据造假风险。项目的真实性、唯一性、额外性,以及减排量的可监测、可追溯、可监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
  我国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我国建立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碳普惠机制两个机制开发碳减排资源。通过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指导我国建设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开发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并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减排收益,动员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减排。同时,我国一些地方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地引导更多的个人、家庭、社区参与到减排行列之中,产生碳减排量的公众,可通过积分兑换礼品等多样的交易形式得到相应奖励。
  (一)建设全国统一的高质量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我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由政府主导建立,政策制度更稳定、质量保障更有力,力求在衔接国际通行规则基础上构建诚信、公平、透明的高质量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市场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数据质量。一方面突出市场主体诚信原则,采用项目业主和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和减排量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双承诺”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另一方面发挥政府兜底保障作用,严格把控方法学的编制开发,构建了“国家—省—市”三级的项目和减排量的监管体系,建立了多部门联合的第三方机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项目和减排量满足真实性、额外性、唯一性、保守性等基本要求,维护我国自愿减排市场的公信力,以及我国碳信用在国内外的认可度。
  (二)有序引导公众和社区共同参与碳普惠机制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近年来,国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碳普惠等机制创新,20余省市和社会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探索实践。在减排场景方面,推出了鼓励绿色骑行、乘坐公共交通、驾驶新能源汽车以及低碳旅游等多样场景。在激励方式方面,采取了减排量用于碳积分权益兑换、大型活动碳中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捐赠或注销等多种方式。在平台支撑方面,建立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对绿色低碳行为进行量化和记录的积分兑换平台以及为核证减排量提供消纳的交易平台。
  碳普惠机制对公众衣、食、住、行、游等场景的绿色低碳行为进行量化、记录与核证,并通过多元化激励方式对绿色低碳行为进行回馈。碳普惠立足于消费端,提升全社会低碳消费意识,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与全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形成了生产端与消费端共同激励减排的有效联动。
  统筹全国碳减排资源,规范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意见》的出台为我国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健全碳普惠等机制,以及中国项目参与国际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指明了方向,要求统筹全国碳减排资源,规范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一)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统筹我国碳减排资源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当前减排机制种类繁多,但缺乏有效统筹和科学规划,标准各异、价格不一,造成市场分割,挤占了优质减排资源,既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总体要求,也对完成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亟需统筹全国碳减排资源,为如期实现“双碳”目标注入更强动能。
  为防止自愿减排市场重复建设和避免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必须坚持国家层面“一盘棋”统筹。鼓励市场主体优先依托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通过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平台开展交易,形成统一的规则和价格信号。地方或行业在实践中形成的减排效果明显、社会期待高、数据质量可靠、社会和生态效益兼具的方法学,经评估遴选后可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通过“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实现全国碳减排资源的高效配置。
  (二)加强我国自愿减排相关活动的监管和规范
  此外,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在我国开展的自愿减排相关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强化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数据质量监管。完善项目和减排量监管体系,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审定与核查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项目业主和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责任意识和技术水平,切实保障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开发质量。
  规范地方碳普惠机制发展。需要厘清碳普惠机制和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边界,实现碳普惠方法学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体系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地方碳普惠机制的激励减排合力。碳普惠机制应避免与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重复建设,主要面向个人、家庭和社区,以绿色出行等日常生活场景为载体,鼓励公众践行低碳生活。碳普惠机制减排量的用途需要结合减排机理、数据质量等因素进一步研究确定,应鼓励碳普惠减排量基于政府、互联网、企业等平台用于商业消费和公益活动,实现碳普惠减排量的价值赋予,形成机制可持续发展的激励闭环。
  国际机制的项目开发要遵守相关管理体系。在我国境内开展的UER、VCS、GS等国际自愿减排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应机制的制度规范和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特别是,在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机构建立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虽然目前按照国际规则其在中国境内的项目和减排量不在我国政府的监管范围内,但参与国际机制的项目业主、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应恪守诚信原则,确保项目和减排量的真实性、唯一性,共同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度、我国碳信用的国际认可度,为我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发展打好基础、做好表率。
  《意见》提出的“统筹管理、规范交易”为我国碳资源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石。未来,应加强社会监督与信用约束,推动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市场、国际碳市场深度对接。同时应倡导市场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倡导全社会选择高质量机制、注重诚信原则。各方应携手共进,将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打造成为助力“双碳”目标、促进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引擎,为全球碳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
  (环境发展中心 祝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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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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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