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组配分类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序号 标题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指南》《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编制《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州生态环境局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分工。

2、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办事程序等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4、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及环境标准等。

6、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7、本局预算决算、“三公”经费。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含核与辐射项目)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发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9、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示和年度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名单情况。

10、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11、生态环境质量信息,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12、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1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14、环境监管污染源信息发布和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

16、土壤、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管情况。

17、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在临夏州人民政府网站、“临夏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进行公开。

2.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邮政编码:731100。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且不属于保密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类相关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41668

2.邮政寄送

收件人: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930-6241669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申请人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9楼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临夏州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领取,还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子栏目下载,复印有效。

三、申请处理 

(一)登记 

本局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登记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即时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我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二)承办 

所有接到的申请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转到相关科室,由具体承办的业务科室提出答复意见,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察法规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答复。

(三)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本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可以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时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我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局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我局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生态环境保护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生态环境保护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州纪委监委派驻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或者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甘肃省出台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以制度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两轻一免一重”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实施,作为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首次出台减轻行政处罚清单、首次区分“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首次设计量化罚款计算公式,既为行政执法提供了精准指引,也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法治暖流,彰显了以规范执法促营商环境优化、以柔性执法助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

锚定痛点:以制度创新回应发展所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生态环境执法既要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又要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如何平衡“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成为关键课题。近年来,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政策,对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安排部署。

在此背景下,甘肃省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专业法律团队和生态环境执法骨干密切配合编制《清单》,本着“既防执法任性,又为企业松绑”的实践思考,系统梳理多年以来全省实施过的所有不予处罚事项,广泛征集需要纳入减轻和不予处罚清单的事项,查阅参考北京、上海、辽宁、广西、四川等10余个省份的经验做法,分别面向市州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和省生态环境厅业务处室召开两次研讨会议,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进行修改完善,规范开展合法性审核,确保《清单》既合法合理又实用管用。

三大突破:以精准施策破解执法难题

《清单》由从轻、减轻、不予、从重4个子清单构成,共包含65项,其核心创新在于“三个首次”。  

首次出台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现行的程序法对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表述都是同时出现,在执法实践中,到底应当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通常难以准确区分,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为了避免行政风险,对于需要在最低限值以下确定罚款的减轻处罚往往由于不敢适用、不会适用而选择不用。针对这一现状,《清单》首次明确13项减轻处罚事项,其中7项为应当减轻的具体情形,6项为法定减轻情形的细化,每项都严格限定适用条件,推动实现减轻处罚裁量的具体适用。

首次区分“轻微不罚”与“首违不罚”

《清单》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划分为“轻微不罚”的21项和“首违不罚”的12项,从根源上厘清适用边界。“轻微不罚”针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无危害后果”的情形,“首违不罚”则适用于“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的行为。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轻微不罚”不设“首次”限制,但要求企业彻底改正某一类行为,若再次违法则必须处罚;“首违不罚”以“两年内首次”为前提,体现对企业“容错试错”的包容。避免了“要么全罚、要么全免”的极端,让执法更精准。

首次设计量化罚款公式

《清单》创新设计从轻、减轻、从重三套罚款计算公式,与全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中的裁量计算器无缝衔接,实现“机器算+规则调”的科学裁量。从轻处罚公式:Y=0.3×(X-A)+A(Y为最终罚款,X为计算器结果,A为法定最低罚款),将罚款锁定在法定区间较低的30%范围内。例如,某企业按裁量计算器得出罚款50万元(法定区间10万—100万元),经公式换算后为22万元,既轻于原结果,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减轻处罚公式:Y=(X-A)/(B-A)×0.5×A+0.5×A(B为法定最高罚款),确保罚款在法定最低值的50%至100%之间。如法定最低罚款10万元的案件,减轻后最低不低于5万元,既低于法定下限,又防止处罚过轻。从重处罚公式:Y=B-0.3×(B-X),将罚款纳入法定区间较高的30%范围,对恶意违法形成震慑。通过公式化计算让执法人员敢用、会用裁量权,企业也能算清“违法成本”,实现“阳光执法”,从技术层面杜绝“人情罚”“随意罚”。 

系统衔接:以全链条机制确保规范落地

《清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共同构成“基准+清单+计算器”三位一体的裁量体系,确保执法规范可追溯、可监督。在标准衔接上,《清单》将裁量基准中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具体情形”,让基层执法有章可循;在技术支撑上,裁量计算器将研究新增“清单适配”功能,输入违法事实后自动匹配清单事项,提示是否适用从轻、减轻、不予或从重处罚,并同步生成公式计算结果,实现“每一笔罚款都有依据,每一次裁量都可追溯”;在程序规范上,《清单》配套印发《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模板,要求执法文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适用清单条款、说理教育内容”。例如,对不予处罚案件,需明确告知企业“本次不予处罚但需彻底整改同类行为,再次违法将依法处理”,既体现执法温度,又压实企业责任。  

惠企实效:以规范执法激活发展动能

《清单》的实施,可以对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执法规范性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更能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政策红利。对执法部门而言,“精准执法”提升了公信力,使执法既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运行,又赢得了企业理解;对企业而言,“柔性执法”降低了经营负担,对存在的环境问题不是“一罚了之”、更不是“放任不管”,而是“正面引导”、“包容审慎”,让企业知道“错在哪、怎么改”;对营商环境而言,“规范执法”优化了发展生态,通过明确执法标准和裁量基准,让企业不用再担心“执法随意性”,可以安心搞生产、谋发展。

《清单》的出台,是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以法治思维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为全省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下一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将以《清单》实施为起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动态更新清单,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修订情况调整事项,确保制度与时俱进;二是加强培训考核,将清单适用纳入执法业务培训,通过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强化执法人员理解运用;三是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案件适用情况的抽查检查,对滥用裁量权的严肃追责,确保清单落地不走样。


我要申请
机构简介
  • 机构简介
  • 机关职能
  • 机构设置
  • 领导班子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是临夏州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机构设置情况:内设办公室(党建人事科)、规划发展与环境影响评价科、自然生态保护与土壤生态环境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与生态环境监测科、督查法规宣教科6个行政科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辐射环境监测站、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固体废物管理中心6个事业科室及副处级建制的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

通信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9楼

邮政编码:731100

办公电话:0930-6241668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