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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州环永罚字〔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永靖县XX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22923MACGQ29E2C
地址/住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太极镇四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X
一、违法实事和证据
2025年9月19日,根据全州污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县城周边区域进行排查时,发现永靖县泽阳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了一座厂房,为此,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正在运行,拌合楼东侧厂房内建有一套砂石料破碎+洗涤生产线,砂石料生产线未运行,但旁边堆放有已生产的不同种类的砂石料产品,厂房顶部四周安装了喷淋降尘设施,底部建有洗沙废水导流槽,一直通往厂房外约100方的废水收集沉淀池,拌合楼西侧还建有3个各80方左右的立罐,未发现生产废水排入外环境的现象。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查该公司现有的《永靖县泽阳拌合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砂石料破碎清洗生产线不在建设范围内,涉嫌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永靖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永环移执〔2025〕2909190037号)、《临夏州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19日)、现场照片、《关于永靖县泽阳拌合站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评字〔2024〕2号)、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此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2.立即停止生产。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临州环永罚字〔2025〕3号
当事人名称:永靖县XX养殖场
负 责 人:汪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2923MA72G9EC0Y
地址: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盐集村二级台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21日盐锅峡镇政府向我局反应,永靖县进录养殖场向山沟排放养殖粪污,我局遂派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们养殖场工作人员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20日下午七点多,你们养殖场工作人员因为当时下暴雨,场里的雨水灌满了三级沉淀池,心想正在下雨,直接抽排到山沟被雨水冲走不会被发现,随将三级沉淀池内雨水和粪污用污水泵抽排到了边上的山沟,大约二十多分钟暴雨变小后,没有再抽排。
以上事实,有《临夏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1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1日)和现场照片(2025年8月21日)、养殖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经营者、承包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州环永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养殖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视为你养殖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夏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30日、31日,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执法人员对东乡族自治县某汽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柴油车环保检测视频通过服务大厅环保平台登录电脑进行了查看。经查:柴油车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自由加速法(重型专项做业车)。通过查看视频发现采样手柄与采样管探头联接处未进行固定,检测人员在检测时随意改动采样管探头长度。 其中在2024年4月17日、4月18日、4月19日、5月8日5月21日、5月22日、5月23日7月24日开展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时,检测人员人为缩短采样管探头插入长度致使插入深度不足40厘米。另通过视频发现在2024年4月29日、4月30日、6月6日、6月14日开展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时采样管探头 明显不足40厘米。以上14辆车辆中总质量< 3.5吨的两轴车4辆、总质量≥4.5吨<15吨两轴货车2辆、总质量≥4.5吨三轴货车7辆、总质量≥4.5吨四轴货车1辆。以上车辆检测均合格,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报告。同时,经调查核实,上述车辆环检费用319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于4月17日开始,7月底终止。我局执法人员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检测视频用移动硬盘进行了下载拷贝。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9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以上罚没款两项共计103190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召回以上14辆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启示意义】
本案中,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东乡分局紧扣机动车检验过程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操作这一关键问题,通过调取机动车检测记录,对现场端尾气检测系统、大厅电脑中机动车环保检测系统上的原始数据报告进行互相比对分析,同步采用“视频监控”追踪手段,查阅同期车辆检测时的实时监控视频录像,经过多摄像头多角度视频回放实现精准取证,形成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条有效打击了机动车检测行业弄虚作假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局巡查发现的康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检测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问题线索交办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接到转办通知后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康乐分局高度重视,于2024年11月28日,康乐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州执法队就省厅转办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阅康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用车辆检验(测)报告》发现:2024年6月24日10时57分07秒,该公司检验人员对甘Jxxx81中型普通货车进行初检,额定转速为2600r/min,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2922xxxxxxxxxxxxxx4020),报告显示不合格;2024年6月24日14时47分41秒再次复检,对额定转速从2600r/min降低到2500r/min,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2922xxxxxxxxxxxxxx4021),报告显示合格。经过查询发动机参数报告,该车辆的实际额定转速是2800r/min,检验员为常某某(担任环保车间主任),该公司降低额定转速后出具合格报告存在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临夏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属于生态环境领域内的初次违法,违法车辆涉及1辆、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轻微,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经临夏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保障交通安全、控制车辆污染、规范用车管理的核心支撑力量,因此必须加大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杜绝不规范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处罚,而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提升守法意识。本案的办理贯彻落实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临夏州生态环境领域关于服务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相关文件精神,对首次违法、影响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一些违法行为,推行“轻微免罚”的容错机制,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执法理念,是优化执法方式的生动实践。通过给予违法当事人适度的容错改正空间,鼓励主动学法、认错改错,让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和公信力。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24日,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根据《临夏州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临州环发〔2025〕25号),某第三方公司负责运维的我县某污水处理厂属重点排污单位。经调查,由于设备故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2025年1月17日至2月20日,化学需氧量小时浓度存在超标数据,日均值累计超标6天。并将超标时段的在线设备异常情况均向县住建局和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进行了报备,但在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未按规定进行标记,未按规定开展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异常期间的手工监测。3月28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广河分局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查处情况】
该运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认定和州生态环境局会议研究决定,对该第三方运维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
【启示意义】
(一)企业管理的警示
1.主体责任不可推卸: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不得以“委托第三方运维”为由推卸责任;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按照规范开展运维。
2.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排污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其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处于正常、稳定的运行状态,并确保其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设备故障期间必须启动手工监测或应急监测,并及时报备。
(二)执法工作的启示
1.强化“线上+线下”联动执法: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异常数据线索,线下精准核查,提升执法效率;
2.注重证据链闭环:结合系统数据、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运维记录等多维度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药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市某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8月19日,消费者投诉称,在临夏市某药店购买的某糖片超过保质期。
立案调查期间,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涉事过期药品,在查看店内电脑“智慧脸”售药系统,显示2025年8月18日售卖给消费者的一盒“某糖片”超过有效期(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5.07.31),货值金额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和政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18日,临夏州、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政县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化验室内发现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有效日期二年;数量5支,单价0.3元/支,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5支,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县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5年7月21日,按照临夏县公安局移送的仙某某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案件通知书,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其2023年从西宁某市场和拼多多购进玛卡、锁阳、鹿鞭片、肉松茸、藏红花、贝母。当事人生产的灌装褐色粉末药品(包括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7250元,已售出货值118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土黄色粉末状药品共计三罐、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并罚款258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靖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7月22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楼药房和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均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一楼药房柜台内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数量8支;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数量1盒(10支),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计2盒(18支),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河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8月12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诊所治疗室发现3盒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规格舒适型(中号),55mm*16mm,包装10贴/盒,生产日期20230304,有效期至20250303,有效期二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通气鼻贴(3盒),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