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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州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州政府及州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州级行政机关)。州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州级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州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主体及方式

  (一)主动公开

  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类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州政府“临州府发”、“临州府函”和州政府办公室“临州办发”、“临州办函”文件中宜于主动公开的文件。

  2.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3.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活动。

  4.非涉密的领导活动、讲话。

  5.非涉密的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内容。

  6.州政府人事任免。

  7.非涉密的州政府重大督办事项。

  8.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

  9.州政府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机构职责等信息。

  公开形式: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linxia.gov.cn)、微信公众号“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开政府信息。

  2.《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报》刊发。

  3.州档案局查阅。

  4.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州政府授权州政府部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州发改委负责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州财政局负责发布州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4.州统计局负责发布统计公报;

  5.州司法局负责发布州政府规章;

  6.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州政府的其他信息。

  州政府各组成部门按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自然、资源、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非涉密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责任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卫健委、州公安局、州地震局、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

  3.国土空间规划及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4.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5.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投标及工程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代建办等部门)

  6.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州招商局)

  7.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划、招投标资格及实施过程和结果;(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

  8.乡村振兴、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医保局、州残联等部门)

  9.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10.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结果;(责任单位:州财政局)

  11.政府基金(专项资金)的安排,支持项目的条件、标准、申请程序、批准结果、使用和监督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12.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州审计局)

  1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责任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部门)

  1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任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的部门)

  15.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目录、标准、依据;(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6.政府定价目录或指导价目录的调整;(责任单位:州发改委)

  17.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8.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19.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领导成员及分工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

  2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公开时限:州政府各组成部门应当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调整更新,明确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各部门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公开信息。以上信息的公开时限为自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21011

       传       真:0930-6241969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申请方式

  向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州政府和州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当面申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5.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6.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7.费用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州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临夏市红园路13号州政府信息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电子邮箱:lxz6221011@163.com(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仅提供咨询等服务)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xls





州政府领导
州长
何东
州委副书记、州长
何东,男,回族,196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副书记、州长。
负责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的工作。主管州审计局。
副州长
  • 毛鸿博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毛鸿博,男,汉族,1975年3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负责州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税务、国防动员、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地震,县域经济、数字经济、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政府职能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统计调查、机关事务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州数据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防动员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州应急管理局、州统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营商环境建设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商务局,州招商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大数据中心。协助分管州审计局。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州侨联,州消防救援支队、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临夏调查队、人行临夏州分行、临夏金融监管分局,驻临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
  • 杜宝伟
    州委常委、副州长
    杜宝伟,男,汉族,1975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理学学士。现任临夏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园区建设、东西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的工作。联系农业农村(侧重乡村振兴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农业农村局(侧重乡村振兴工作),临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联系州烟草专卖局(公司)、州石油公司、国网临夏供电公司、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州铁塔公司、州邮政公司、临夏无线电管理处。
  • 李明海
    副州长、中国民主同盟甘肃省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主任委员(正厅长级)
    李明海,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 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职。
  • 马显锋
    副州长
    马显锋,男,回族,1972年10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民族、地方史志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体育局,州志办、临夏中学、临夏回民中学、临夏现代职业学院、州职业技术学校、临夏开放大学、州特殊教育学校。 联系州档案馆。
  • 亢卫忠
    副州长
    亢卫忠,男,汉族,1970年2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军政关系、信访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州信访局。 联系州法院、州检察院,州国家安全局、临夏军分区、驻临部队、州武警支队。
  • 杨志军
    副州长
    杨志军,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甘肃临夏县人,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和草原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南阳渠管理局、州农机服务中心、州农科院。 联系州气象局、临夏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州邮政管理局,州惠河水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丰登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王光龙
    副州长
    王光龙,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历史学硕士,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残疾人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科技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刘家峡库区管理局、临夏地质公园服务中心、州疾控中心、州供销社、州人民医院、州中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临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 联系州文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工商联、州残联、州科协、州融媒体中心,州广播电视网络公司、州盛河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河湟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州农投公司。
秘书长
马福俊
州政府秘书长
马福俊,男,回族,1975年5月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临夏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协调州政府办公室与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办公室之间的工作;协调州政府与各工作部门、各县(市)政府之间的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工作,负责州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工作;完成州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分管州政府研究室。
副秘书长
  • 田延皓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州数据局工作,负责州政府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数据管理科、外事科。 

  • 马秀华
    副秘书长
    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负责“放管服”和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面的工作。
  • 周兆明
    协助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毛鸿博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
  • 马涛
    副秘书长
    协助副州长马显锋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政策法规科。
  • 王来
    副秘书长
    协助州委常委、副州长杜宝伟同志的工作。
  • 李新军
    李新军
    负责济南市对口临夏州东西部协作工作。
  • 马旭
    协助副州长王光龙同志的工作。分管州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王来
政府工作机构
州政府工作部门
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二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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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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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5〕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应急预案主要包括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第六条 按照省级统建、市县统用的原则,省应急厅统筹全省应急预案数据库管理,推动实现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编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相应部门。

需要新增或删减专项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编制。

乡镇(街道)应结合辖区风险因素特点,编制总体应急预案,人口相对较少、突发事件风险较为单一的乡镇(街道),可以将总体应急预案与专项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组织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村(社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简明实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并及时更新。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有关负责人牵头,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二)开展风险评估、资源调查、案例分析,形成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报告;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与相关应急预案及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四)根据工作实际,组织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核;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应急预案体例的规范性、要素的完整性、规定的合理性及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等进行论证。


第三章 审批、发布、备案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结论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预案要求并与有关预案有效衔接;

(三)框架结构是否清晰合理,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四)组织指挥体系与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印发。

专项应急预案按程序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印发。

部门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会议审定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审定并印发。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由其管理机构审批并印发。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经本单位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本单位或社会组织印发。

村(社区)应急预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审定并印发。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及编制说明,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牵头部门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本级有关部门;

(四)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村(社区)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备案;

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急预案备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行业、领域)、所属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十六条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等应急预案应当在正式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以及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和地区公开。


第四章 培训、宣传、演练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发布后,编制单位应做好预案解读、宣贯培训、推动实施等工作,及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掌握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日常培训内容,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响应程序、应急职责、处置措施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国际减灾日等为载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免费发放宣传品等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完善应急演练制度,通过岗位练兵、桌面推演、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形式,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开展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升实战水平。

二十一条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村(社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

地震、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其他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场所建设。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突出指挥协调、应急联动、机制运行、应急处置、装备配备、应急保障等重点环节加强演练评估,提出完善应急预案、推动应急准备、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演练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各级各类应急演练的评估指导。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明确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1次,其他应急预案评估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评估可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风险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经评估认为变动情况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经报请审批单位同意后可暂缓修订。延期修订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及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发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意见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预案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3.2 指挥组职责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5.4 血液储备

  5.5 物资储备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8 其他保障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为保障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临夏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第二章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含)以上,且危重病例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省级或国家级在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含)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含)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含)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第三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组织体系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州卫健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组成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临夏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以下简称“指挥组”),由州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州长担任组长,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卫健委、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州网信办、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临夏军分区、武警临夏州支队为成员单位。指挥组下设办公室、指挥调度组、医疗急救组、物资保障组、信息管理组、专家咨询组、疾控与卫监组。指挥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指挥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组职责

  在州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监督、指导各县市和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承担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3 指挥组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1)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卫健委,办公室主任由州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在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指挥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州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制定有关预警、预报、预防和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演练、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指挥调度组:以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为工作平台,负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全州各医疗急救机构及相关网点医院,参与突发事件的医疗紧急救治工作。

  (3)医疗急救组:以州、县级综合医院和120急救中心为主体,由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组成。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三家州级医疗机构及各县市分别组建1支20人及以上的医疗救援队,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各级医疗机构承担院内救治任务。

  (4)物资保障组:由州工信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中心血站共同参与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和血液的储备、调度、供应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

  (5)信息管理组:州卫健委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每日报告伤员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6)专家咨询组:以州、县级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临床医学专家、疾控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支持,参与制定、修订、评估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7)疾控与卫监组:以州县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为主体,负责开展卫生学调查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章  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及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按有关程序报告省级卫健部门。凡发生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指挥组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州政府、州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重大事件(Ⅱ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组的指挥下,结合本县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州政府启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指挥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州政府和州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较大事件(Ⅲ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市政府启动县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关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县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州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发生一般事件(Ⅳ级),指挥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并对事件发生县市进行督导,必要时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指挥组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指挥组医疗急救组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指挥组疾控与卫监组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的单位、发生事件的主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和估计伤亡人数。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州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指挥调度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指挥组办公室。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指挥组信息管理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信息,对突发特殊情况做到随时报告。指挥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州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指挥组经报告州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批准后,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省级卫健部门。

  第五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州、县市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指挥机构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及时、有序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机构

  州人民医院、州中医医院、州妇幼保健院为州级急救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为本县市辖区内急救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配合做好急救工作。

  5.3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州县级急救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授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4 血液储备

  按照分级储备原则,州中心血站按规定储备一定量的血液制品,州内各临床用血机构分别贮备各血型至少3天常用量的悬浮红细胞、血浆和冷沉淀。紧急情况下,采取州中心血站统一调配和动员部队、大专院校、企业、医院、机关干部等无偿献血方式保障应急用血。

  5.5 物资储备

  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工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统配、调运及保障工作,保证供应。并协调安排应急物资(含仪器设备)紧急生产、采购(进口)、储备等专项资金。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医药储备物资的运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要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财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依规接受捐款捐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第六章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章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州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指挥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30—6214366(值班)

                                          0930—6213635(传真)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各县市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县市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报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备案。

  7.7 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医疗卫生保障应急指挥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临夏州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扩散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甘肃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应对。要把保障生态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监测检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 灾害分级

根据灾害发生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传播或已造成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3)首次发现一年内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发现省内尚无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特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1.5.2 重大灾害(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州)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5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

1.5.3 较大灾害(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5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3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3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8万亩以上。

1.5.4 一般灾害(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省内分布的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

(2)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

(3)非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叶部害虫、病害、有害植物连片成灾面积在1万亩以上,钻蛀性害虫、干部病害连片成灾面积2000亩以上,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临夏州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负责日常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处置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成立专家组、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6个工作小组。

(1)专家组:根据灾情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防控组: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

(3)检疫封锁组: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4)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对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5)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负责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6)信息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分布区抗灾救灾措施,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统防统治和灾后林业生产恢复。

州公安局:负责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会同林草部门调查突发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州应急指挥部。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灾区公路保通工作,为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灾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林交错地带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区人员病情监测、预防指导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信息,为科学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提供天气预报等服务。

州邮政局:负责监督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内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有关规定,配合林草部门的检疫机构做好复检工作。

2.5 县(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理工作。实施经州应急指挥部审批的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体系

3.1.1 监测调查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调查,扩大监测面,提高测报准确率,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功能齐全的州、县(市)、乡(镇、街道)三级监测网络,达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

充分发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省级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护林人员及专业施工队的作用,划定测报责任区域,实施动态监测。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林木,由乡(镇)林业站和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

3.1.2 检疫防范

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3.2 监测机构

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为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调查、取样,并积极组织鉴定。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州级、省级林业有害生物检测鉴定机构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级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3.3 预警体系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疫御灾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州、县两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测调查数据库和趋势分析制度,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报,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明确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重点监控区,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体系。

3.4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州、县两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所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是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责任报告人。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经现场调查、标本鉴定,初步核实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开展疫情追溯,查明传入途径和方式等情况。

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应立即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向县(市)政府、州林草局报告;州林草局接到报告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灾害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 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2 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州、县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灾情发生情况,确定灾情严重程度,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响应的,按程序按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4.2.4 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灾害处置实行属地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包括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跟踪控制、划定疫区、隔离现场、封锁疫区、检疫检查、组织除治等。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灾害,由事发地市(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灾害,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灾害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县(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害发生地及周边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取样、检验鉴定、检疫封锁、组织除治等,防止灾害扩散,及时报告灾害动态。

4.3.4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灾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级救灾资金、物资等,依法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点)。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灾害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省应急指挥部发布,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州政府负责发布,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 

4.4.2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的县级疫区由国家林草局负责公布,其他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由省林草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林草局备案。

4.5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会同当地林草主管部门确认灾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灾害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进行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奖励和责任

对在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 物资保障

州林草局根据需要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相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因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 技术保障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进行研究,开展风险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所需的防治资金的筹集、拨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6.5 通讯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外来和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确保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救灾人员、救灾物资等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各单位的车辆随时听候调运。

6.7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组织救灾医疗队,及时到达灾害发生区,对农药中毒人员及伤病员进行救护。

6.8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维护灾害发生区治安秩序,与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做出处理。

6.9 社会动员保障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灾害发生区群众,随时投入救灾工作。

7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预案演练。

7.3 宣传培训

州、县(市)林草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的应急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国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甘肃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甘肃省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甘肃省林草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减少经济损失,保护草原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协调联动、职责明晰、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合力防治。

1.5灾害分级

根据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由高到低将草原虫灾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Ⅰ级)

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2重大(Ⅱ级)

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3较大(Ⅲ级)

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1.5.4一般(Ⅳ级)

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2.2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预防和应对中的重大事项。

2.3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建专家组,根据草原虫灾具体情况评估灾害等级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

(2)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3)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物资的应急储备和日常管理。

(4)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措施,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5)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2.4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争取草原虫灾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协同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2.5县(市)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体系

各级草原技术单位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州草原技术单位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3.2预警发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监测信息报告

各县(市)草原技术单位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技术单位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监测预警情况。州草原技术单位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委、州政府和省草原技术单位报告。

4应急响应

4.1灾害信息报告

每年6月至8月是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关键时期,各草原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级草原站接收农牧民反映或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级草原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单位。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省际边界发生的Ⅱ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4.2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3 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草原虫灾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草原虫灾报告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省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应急防治

4.3.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虫灾,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草原虫灾,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由发生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草原虫灾发生地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要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3.4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州、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工作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

4.3.5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队伍灭虫,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等物资,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4.4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草原虫灾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草原虫灾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人员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草原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虫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Ⅲ级、Ⅳ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虫灾发生地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防治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并向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4责任和奖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2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以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6.3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资金和应急资金。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防治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防治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防治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确保应急防治预案的可操作性。

7.2预案演练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7.3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草原虫灾的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夏州行政区域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其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2)坚持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4)坚持依法处置、科学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避免次生衍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工作机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由高到低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林地上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2 重大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20倍以上、3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00株以上、4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3 较大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1.5.4 一般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临夏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成人员。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兼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

2.2 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研究确定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

(3)审查批准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评估报告等。

(4)研究、协调、解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重大事项。

2.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启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2)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及时调配处置灾情所需的资金和物资,督导事故县(市)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信息收集报送和公共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4)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县(市)通报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后勤保障组。

2.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会同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市)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州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治、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2.5 县(市)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市(州)、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3.2 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相邻市州。

4.2 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重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州、县(市)政府应当迅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分析事故原因,同时州政府召集成员单位召开紧急会议,将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大(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一般(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报州应急指挥部并通报成员单位,指导事发地县(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4.3 应急处置

事故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发生何种级别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当地县市林草主管部门都是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对发生区及周边地区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包括地类判定、林地权属、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级、湿地类别、参与人数、毁坏苗木、人员伤亡等情况。

4.3.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4.3.2 超出县(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4.3.3 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3.4 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3.5 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煽动组织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3.6 根据需要,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州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4.4 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州应急指挥部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州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4.5 信息发布

省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州政府及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5.2 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5.3 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5.4 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6.3 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省与州、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6.5 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2 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7.3 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8.3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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